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等14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。
加快新增工业用地“标准用地”的出让
争取年底前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比例不低于百分之50。
河北日报讯(记者袁莉莉通讯员张晓东、孙俊)8月11日,河北省自然资源厅、省发改委等14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的指导意见》,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,力争2022年底前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比例不低于百分之50。2023年,省级以上开发区实施新增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。
根据指导意见,对以“标准地”供应的工业用地,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,明确投资强度、亩均税收、建筑容积率、单位能耗标准、单位排放标准等控制指标,出让“标准地”,签订履约监管协议,按照“标准”严格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。
“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新增工业用地‘标准地’出让,有利于加快工业项目落地,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,降低企业用地成本,持续优化营商环境,助力河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。”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说。
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全省新增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的六项重要工作。
开展区域综合评估。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,市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拟出让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矿产覆盖、地质灾害、水资源论证、水土保持、文物保护、气候可行性等评估项目的相关要求,组织完成区域评估。但已落户项目对生态环境、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除外。、或高于区域统一评估标准,且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,不再要求对区域内市场主体进行单独评估,评估费用不由市场主体承担。
制定控制指标。在符合国家、省产业政策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,市县政府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产业准入、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,构建符合本地实际、切实可行的工业用地“标地”出让控制指标,并实施动态调整。各地可在基本控制指标的基础上,因地制宜增加平均亩产产值、生产控制、碳排放强度、科技创新、就业要求等地方特色指标。
实施“标准地”转让。“标准地”出让前,由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,在当地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控制指标的基础上,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和地块实际情况,合理调整用地标准,共同提出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控制指标,并出具书面意见,纳入土地出让条件。市、县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发布土地出让公告,实行公开出让。鼓励以长期租赁、先租后租、灵活期限等方式供应“标准地”。单位取得《标准地》后,可以以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(租赁)合同》作为土地使用的证明文件,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。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言栏中注明“工业项目‘标准用地’”。
明确的业绩承诺要求。“标准地”出让后,由市、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签订“标准地”履约监管协议,监管协议应明确“标准地”的控制指标、开工建设、竣工验收、产出评审、奖励措施及违约责任等内容。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,在监管协议中约定适当奖励;严重违约时,可在监理协议中增加项目退地条款。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具体项目履约标准做出书面承诺。
建立联合验收监管制度。市、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和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,并按照约定进行奖惩。提前或按期达产者,按监管协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。竣工验收和产能复查不合格的,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,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。整改后仍不能达成监管协议的,违约责任按照监管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做好“标准地”的收储工作。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土地供应计划,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编制土地储备计划。在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,按照法定征地程序,对拟开发为“标准地块”的地块要及时征收。将完成征用等依法取得的土地纳入国有储备土地,完成必要的通路、供水、供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,达到开工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,为“标地”出让打下坚实基础。